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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汪佩蓉 发布时间:2025-04-05 10:18:57 |
[70]1789年6月17日,第三等级代表单独组成国民议会,声明立法权不可分。 注释: [1]参见张翔:《宪法与部门法的三重关系》,《中国法律评论》2019年第1期,第26-33页。在立法主权时期,立法权虽由宪法构成,但无法对立法权形成有效控制。 二战后,基于对法实证主义的反思,宪法不再仅被理解为源于制宪者的决断,亦被认定为独立于主权者意志的理性和正义的体系。[45]换言之,在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宪法才终于完成了法律化(legalization),从而超越了占主导地位的政治与公法属性,而演变为国家的根本一般法。rogatio和ius civile是具有特殊性、条件性的实证法律体系,只能适用于特定领域。[8]physis(自然)先于并高于nomos(法律)。[54]在议会立法国,纯粹封闭的规范性宪法系统是不可能存在的,宪法须服从于政治决断,规范性的法律秩序只有同实存的政治统一体和秩序的整体状态相一致才有效力。 [38]美国根本法的内容具有确定性。法二元论下的宪法和一般法因兼具形式与实质的双重关系面向,之于理论与实践更为可取。法律案有关问题专业性较强,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价的,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专家、部门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等方面的意见。 第五十八条提出法律案,应当同时提出法律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参阅资料。需要继续授权的,可以提出相关意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第七条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六)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编制立法规划、拟订立法计划,并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要求,督促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的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根据前款规定,向制定机关提出审查意见,制定机关按照所提意见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审查终止。 第一百零七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一)超越权限的。自治州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依照前款规定确定。(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第十一条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一)国家主权的事项。 第九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第五十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通过制定、修改、废止、解释法律和编纂法典等多种形式,增强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各代表团审议法律案时,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规定的原则规定。第一百零六条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 (一)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第二十二条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汇报,由分组会议进一步审议。 第三章行政法规 第七十二条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第五十六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专项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国务院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应当向国务院报请立项。地方政府规章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法律签署公布后,法律文本以及法律草案的说明、审议结果报告等,应当及时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中国人大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三)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法律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或者修改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涉及合宪性问题的相关意见以及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 第三十二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第八十四条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 评估情况由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专业性较强的法律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也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提出修改方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决定。 第四十九条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或者提出相关法律案。第一百条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第六十四条法律草案与其他法律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提案人应当予以说明并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应当同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其他法律相关规定的议案。第十二条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第一百一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审查中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或者存在合宪性、合法性问题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经批准后,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同时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备案。常务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审议法律案,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反馈。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可以建立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第五十九条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法律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 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认为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二)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 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家监察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制定监察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八十五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第三十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第二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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